李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7-08-03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网
法院: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黔0522民初1791号
原告李某,女,1979年6月3日出生,彝族,贵州省大方县人,住贵州省大方县。
被告高某,男,1974年12月04日出生,彝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
本院于2016年4月21日受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曾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的母亲高某与被告高某的父亲高某二系亲兄妹。
李某和高某于2010年10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
2011年9月19日生育一子高小某,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黔西县杜鹃街道办事处新民社区修建砖混结构平房一栋,但未办理相关手续。
双方共同债务有:2011年向宋某借款1.48万元,2013年4月向李某一借款1万元,2013年4月向陈某借款2万元,2014年至2015年期间向徐某借款2万元,2014年至2015年期间向陈某一借款1万元,2015年12月在农村商业银行贷款8万元,所欠借款共计人民币15.48万元。
双方婚后感情不合,原告李某向本院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长子高小某由被告高某抚养,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已达成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母亲高某一与被告高某的父亲高某二系亲兄妹,故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之间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属于婚姻法上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应认定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第十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李某与被告高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本判决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曾蒸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曾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