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原告在提起的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中,要求被告支付离婚时夫妻房屋财产折价补偿款未向原告给付清的剩余40000元补偿款诉讼请求,有原告在审理中举示原、被告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的自愿离婚协议书证据材料予以证实。
2017-08-03来源: 北京房产律师网
根椐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原告与被告从2012年开始分居至今,亦有西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分居时间长达四年,所以应准以双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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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霍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签署协议书具有客观的判断,该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也反映了夫妻双方对财产、债权债务等其他事项处分的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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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第四款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王某某请求刘某某给付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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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被告以原告的名誉、身体健康及其父母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原告违背真实意愿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要求撤销该婚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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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以给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原告违背真实意愿与其结婚,其婚姻应予撤销,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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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采用书写威胁原告及原告家人恐吓信的手段,胁迫原告与之办理了结婚登记,上述情节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被告书写的信件一封及双方陈述为证,本院对上述情节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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