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高立菡年龄增长,生活、教育费用的实际需要有所增加,高立菡要求高峰自2016年11月起直至高立菡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支付抚养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2017-08-03来源: 北京房产律师网
被告高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睿辰2016年4月28日-2018年4月27日抚养费共计34,304 00元,自2018年4月28日起分别于每年6月1日前给付当年抚养费17,152 00元,至刘睿辰18周岁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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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在离婚时原告已有身孕,孩子自出生后一直由原告抚养,为了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应由原告继续抚养为宜,被告应支付孩子抚养费,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虽不直接抚养孩子,但有探望的权利,原告有义务协助,故对被告要求探望孩子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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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应当遵循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原则,并结合孩子成长家庭环境、感情因素等综合考量,现非婚生女陈某随被告生活,被告夏某亦愿抚养非婚生女陈某至其能独立生活止,由原告陈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故原告的诉请,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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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粤0823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不允许原、被告离婚的判决。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陈某与被告黎某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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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结合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原被告双方陈述,原告与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该婚姻关系依法应确认为无效。于婚生子许天一的抚养问题,结合许天一长期的生活习惯和方式,其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婚生子的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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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定,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薛某双方父母相识并相互了解家庭情况后,原告之母便欲促成原、被告的婚事。在原告明确反对与被告结婚的要求后,原告之母以自己身患重病要被气死相威胁,并持擀面杖、菜刀等相威逼,胁迫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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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定如下:1 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已登记结婚的事实。2 证人叶某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时受到过被告母亲胁迫的事实。被告张某质证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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