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睿辰与被告高珊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7-08-03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网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巴彦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黑0126民初1787号
原告刘睿辰,男,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巴彦镇金河村。
法定代理人刘申(刘睿辰爷爷),男,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巴彦镇金河村。
被告高珊,女,住黑龙江省巴彦县巴彦镇金河村。
原告刘睿辰与被告高珊抚养纠纷一案,原告刘睿辰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睿辰法定代理人刘申、委托代理人安和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珊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刘睿辰系高珊与刘翔宇的长子,刘翔宇于2016年2月4日因病去世。
刘睿辰出生30天后就被高珊扔给刘睿辰爷爷奶奶处不再尽抚养义务。
刘睿辰要求高珊每年给付抚养费17,152.00元。
被告高珊未答辩。
在本院开庭审理过程中,刘睿辰为证明其诉讼主张的事实成立,举示了证据。
刘睿辰举示证据情况如下:
证据A1.出生医学证明,拟证明:高珊系刘睿辰母亲。
证据A2.户口复印件,拟证明:刘睿辰系城镇居民,应按城镇标准给付抚养费。
证据A3.火化证,拟证明:刘睿辰父亲刘翔宇于2016年2月5日因病去世。
证据A4.2016年10月20日巴彦镇金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拟证明:高珊现下落不明。
证据A5.2016年12月28日巴彦镇金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拟证明:刘睿辰现在由爷爷奶奶抚养,爷爷刘申是其法定代理人。
证据A6.哈尔滨儿童医院门诊病历,拟证明:刘睿辰患有佝偻病,每年需支付大量医疗费治疗。
高珊未举示证据。
高珊未到庭诉讼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
本院确认:证据A1-证据A6能够证实待证事实,应予认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刘睿辰于2016年3月27日出生,母亲高珊,父亲刘翔宇。
2016年2月5日,刘翔宇因病死亡,刘睿辰满月之后高珊即离开刘家,并自此与刘家失去联系,刘睿辰一直由祖父祖母抚养至今。
另查明,黑龙江省2015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7,152.00元/年。
本院认为:综合分析原告的诉讼主张、举示的证据和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是:高珊是否应当支付刘睿辰的抚养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本案中,刘睿辰的父亲刘翔宇已经死亡,作为母亲,高珊应当承担刘睿辰全部的生活教育费用。
综上所述,刘睿辰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高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高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睿辰2016年4月28日-2018年4月27日抚养费共计34,304.00元,自2018年4月28日起分别于每年6月1日前给付当年抚养费17,152.00元,至刘睿辰18周岁时止。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保全费320.00元,均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海桥
审判员王孟瑜
审判员张志芬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高旭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