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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薛某撤销婚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7-08-03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网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鲁0211民初14951号

原告:杨某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被告:薛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薛某撤销婚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兆龙、刘洋,被告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撤销原、被告于****年**月**日的婚姻登记;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父母于2015年相识,相互了解情况后发现原、被告系小学同学且均已到适婚年龄,彼此家庭都知根知底,于是极力促使原、被告恋爱结婚。

在原、被告双方不同意领证之时,原告母亲以自己身患重病为由相胁迫,甚至以死相威逼,原告被迫无奈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由于原、被告婚姻系双方父母包办,婚前双方毫无感情基础,婚后双方没有共同生活过。

原告秉着对婚姻自由的向往,不愿在受胁迫的婚姻家庭中共同生活,原告起诉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薛某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没有异议。

原、被告是受双方父母胁迫领取结婚证的,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证人进行了调查,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定,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薛某双方父母相识并相互了解家庭情况后,原告之母便欲促成原、被告的婚事。

在原告明确反对与被告结婚的要求后,原告之母以自己身患重病要被气死相威胁,并持擀面杖、菜刀等相威逼,胁迫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原、被告登记结婚后没有共同生活。

原、被告无共同财产纠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  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本案原告之母以“要被气死”、甚至持械相威逼等手段胁迫原告与被告结婚,符合胁迫他人结婚的情形,依法应撤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薛某的婚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  、第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薛某的婚姻。

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薛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崔冰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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