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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7-08-03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网
法院: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吉0622民初222号

原告:王某某,现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

被告:刘某某,1964年10月16日出生,现住吉林省白山市靖宇县。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王某某及其代理人郑希涛、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刘某某立即给付5万元。

事实和理由:2004年王某某与刘某某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4月6日协议离婚。

协议约定“双方共有财产位于温馨小区5号楼2单元102室及5号楼3单元6北号车库归刘某某所有,刘某某返还王某某5万元”。

此后王某某多次催要该5万元财产,刘某某一直拒不给付。

刘某某辩称:承认王某某在诉状中主张的事实,但认为2016年4月12日与王某某登记复婚,2017年2月24日王某某与刘某某再次办理离婚时向王某某支付了1万元,出具了四万元的欠据并约定分期还款。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

对王某某提交的2016年4月6日离婚协议书一份、欠据一份,刘某某提交的2017年2月24日离婚协议书一份、收据一份,因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入卷佐证。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4年王某某与刘某某登记结婚,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4月6日协议离婚。

协议约定“双方共有财产位于温馨小区5号楼2单元102室及5号楼3单元北6号车库归刘某某所有,刘某某返还王某某5万元”。

2016年4月12日与王某某登记复婚,2017年2月24日王某某与刘某某再次办理离婚时向王某某支付了1万元,出具了四万元的欠据并载明“欠王某某第一次离婚钱,尽力、尽快逐步还清”。

本院认为,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双方当事人对共同财产进行协议分割,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第四款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故王某某请求刘某某给付4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4万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刘某某负担400元,王某某负担1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审判员吴振东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卢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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