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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与杜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7-08-03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网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冀0608民初52号

原告杨某,农民。

被告杜某,农民。

原告杨某与被告杜某撤销婚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由审判员戎福友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宏伟、被告杜某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3月通过网络认识,在双方相识不久、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被告就提出结婚。

原告表示要多了解一段时间,被告竟以自杀及杀死原告及原告全家相要挟,无奈原告在被告胁迫的情况下同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双方至今未举行结婚仪式,未共同生活。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婚姻。

被告杜某辩称,原告所诉事实属实,同意撤销与原告的婚姻。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3月通过网络认识,在双方相识不久、缺乏了解的情况下,被告就提出结婚。

原告表示要多了解一段时间,被告竟以自杀及杀死原告及原告全家相要挟,原告在被告胁迫的情况下同被告于××××年××月××日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双方至今未举行结婚仪式,未共同生活。

原告于2016年1月以结婚登记时受胁迫、婚姻并非原告自愿为由诉于本院,请求撤销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称,原告所诉事实属实,同意撤销与被告的婚姻。

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清苑区民政局出具的结婚证一份,经被告质证,对该结婚证的真实性无异议。

庭审中,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结婚是受被告的胁迫,在举证期限内,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书写的信件一封,该信件载明:……我可是有你家钥匙,如果你5月22号前再不和我领结婚证你就别怪我不客气!我先把你杀了再自杀!……今天是17号,我就再给你最后5天!否则我就先拿油漆写在你家大门!……大不了就是一起死!我把你杀了!把所有人都杀了!反正你不和我领结婚证谁也别活了!……我杜某说到做到!经被告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被告书写的信件一封,因经被告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故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采用书写威胁原告及原告家人恐吓信的手段,胁迫原告与之办理了结婚登记,上述情节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被告书写的信件一封及双方陈述为证,本院对上述情节予以采信;原告受被告胁迫而办理了结婚登记,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受胁迫的原告自结婚登记一年内要求撤销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本院应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原告杨某与被告杜某的婚姻关系。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戎福友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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