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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判决书

时间:2017-08-03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网
法院: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吉0182民初3722号

原告孟某,

被告李某,

原告孟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孟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长女李爽,现年26岁;长子李卓,现年21岁。

因感情不和,被告于2011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现无下落,双方已经分居多年,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

现为要求与被告离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8年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长女李爽,现年26岁;长子李卓,现年21岁。

因感情不和,被告于2011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现无下落。

现原告为要求与被告离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被告于2011年10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生活多年,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孟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云凯

代理审判员李众众
人民陪审员黄春华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全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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