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与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7-08-03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网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0823民初1452号
原告陈某,女,198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被告黎某,男,1989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原告陈某诉被告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1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
原告陈某及被告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起诉认为:2008年读书相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
结婚后,被告染上赌博恶习,以赌为乐,完全不照顾原告,不专心经营家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原告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粤0823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不允许原、被告离婚的判决。
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陈某与被告黎某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陈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有(复印件):1、《结婚证》;2、双方《居民身份证》;3、《户口簿》;4、(2016)粤0823民初18号民事判决书。
被告黎某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其答辩称:同意双方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与被告黎某于2008年读书相识并恋爱,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没有生育子女。
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粤0823民初18号民事判决,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多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根椐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被告亦同意离婚,所以应准以双方离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二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某与被告黎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建峰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陈家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