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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与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7-08-03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网
法院: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粤0823民初1420号

原告郑某,女,1978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被告苏某,男,1975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

原告郑某诉被告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0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郑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苏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起诉认为:原告与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了婚姻登记。

婚后,双方感情不合,被告一直不工作养家,全部是由原告在杨柑镇卖衣服赚钱生活。

原告一不给钱给被告,被告就将原告赶出家门。

自此,原告从2012年就回娘家居住至今。

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现请求法院判令:原告郑某与被告苏某离婚。

原告郑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3、杨柑镇西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

被告苏某在举证期限内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

经审理查明:原告郑某与被告苏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生育子女。

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

根椐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原告与被告从2012年开始分居至今,亦有西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予以证实,分居时间长达四年,所以应准以双方离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四款  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苏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郑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吴建峰

人民陪审员陈晋

人民陪审员殷敏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刘岳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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