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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许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7-08-03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网
法院: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682民初1350号

原告:陈某,女,1965年11月12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为如皋市,现住如皋市。

被告:许某,男,196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址如皋市。

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确认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6日立案受理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冒月建、被告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威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2.婚生子许天一随原告生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长子许悟赟现已成年,次子许天一生于2006年5月15日。

原被告系嫡姨亲关系,属于婚姻法规定的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

被告许某辩称,原被告确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同意确认双方婚姻关系无效,对于原告要求婚生子许天一随其生活无异议,同意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陈某母亲杨素兰与被告许某母亲杨秀珍系亲姐妹,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原被告于2009年9月22日补领结婚证。

本院认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

本案中结合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及原被告双方陈述,原告与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该婚姻关系依法应确认为无效。

关于婚生子许天一的抚养问题,结合许天一长期的生活习惯和方式,其随原告生活更有利于婚生子的成长。

原告自愿不要求被告贴补子女抚育费,本院无异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第一款  、第十条  第二款  、第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陈某与被告许某的婚姻无效。

二、婚生子许天一随原告陈某生活,被告许某依法享有探视权,原告应予以配合。

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帐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

审判长裴培

人民陪审员杨福生

人民陪审员沈丽华

二○二○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蒋浩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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