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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郭某某婚姻无效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时间:2017-08-03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网
法院: 云南省巧家县人民法院案号:(2017)云0622民初28号

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85年8月28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被告郭某某,男,生于1985年6月2日,云南省巧家县人,住巧家县。

原告周某某诉被告郭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7年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周某某、被告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血亲表兄妹,因原、被告双方父母包办,原告于2007年2月到被告家生活,于2007年8月20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21日生育一女郭某1。

现原告在外打工,没有抚养女儿的环境和条件,愿意女儿由被告抚养。

因原、被告之间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

请求判令:1.宣告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

2.判决女儿郭某1由被告郭某某抚养。

被告郭某某辩称,与原告是亲表兄妹关系是事实,对原告主张婚姻无效没意见。

愿意抚养女儿郭某1,要求原告每月支付女儿郭某1抚养费300元。

为证实自己的主张,原告周某某向本院列举如下证据:

1.结婚证2份,证明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8月20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2.巧家县XX乡XX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郭某某的母亲与周某某的父亲系同胞兄妹,郭某某与周某某系血亲表兄妹。

经质证,被告郭某某对以上二份证据无异议。

被告郭某某未向本院列举证据。

本院认为,对原告列举的证据,被告无异议,予以采信。

通过庭审举证和质证,本院确认本案法律事实如下:

原告周某某的父亲与被告郭某某的母亲系同胞兄妹,原、被告之间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经双方父母同意,原告周某某于2007年2月自愿到被告郭某某家生活,二人于2007年8月20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证,同年12月21日生育一女郭某1。

双方共同生活期间,无共同财产。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属《婚姻法》第七条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

二人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

因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应宣告无效。

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儿郭某1,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已对抚养方式达成一致,应按双方达成的一致意见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第一款  、第十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的婚姻无效。

二、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郭某某共同生育的女儿郭某1由被告郭某某抚养,原告周某某自2017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郭某1满十八周岁。

给付时间为每年6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1月至6月的抚养费、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当年7月至12月的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陆开莲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王安莫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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