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7-08-03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网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沪0115民初20704号
原告SHERRYYINGRUDEN(应予倩),女,1966年10月6日,美国国籍,护照号:XXXXXXXXX,现住美国。
被告应某某,女,1937年12月17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现住安徽省合肥市。
原告SHERRYYINGRUDEN(应予倩)诉被告应某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SHERRYYINGRUDEN(应予倩)的委托代理人杨东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应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SHERRYYINGRUDEN(应予倩)诉称,原告系应君德的女儿,应君德与应某某系同胞兄妹关系。
2012年10月29日,应君德与应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
2015年6月14日应君德报死亡。
原告认为,应某某与应君德是同胞兄妹关系,系禁止结婚的,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应君德与应某某于2012年10月29日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民政局的婚姻登记无效。
被告应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SHERRYYINGRUDEN(应予倩)、案外人RICHARDYING(应予晨)系应君德与金丽英的儿女。
金丽英于2012年4月22日死亡。
2012年10月29日,应君德与应某某在浦东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
2015年6月14日应君德报死亡。
据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淮海中路派出所的户口登记簿确认,应君德与应某某系同胞兄妹关系。
2015年7月16日应某某起诉RICHARDYING(应予晨)、SHERRYYINGRUDEN(应予倩)遗嘱继承纠纷一案至本院,在应某某的起诉状中,应某某明确其与应君德系胞兄妹关系。
目前,该案尚未审结。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户口簿、身份证、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公证书、民事起诉状、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淮海中路派出所户口登记簿以及原告的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无效。
本案中,应君德、应某某是同胞兄妹关系,属于直系血亲,应君德、应某某2012年10月29日在浦东新区民政局登记的婚姻应属无效。
有权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原告作为应君德的女儿,有权向本院提出本案诉讼。
应当指出的是,被告应某某在本院向其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的情况下,未到庭应诉,应视为被告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之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告自行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条 第(一)项 、第十条 第(二)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第(三)项 、第九条 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应君德与应某某的婚姻无效。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被告应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审判员钱燕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钱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