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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某与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7-08-03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网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吉0302民初604号

原告伍某,女,现住梨树县。

被告陈某,男,现住四平市铁西区。

原告伍某诉被告陈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伍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刘敬建、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6年12月12日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共有的坐落于四平市铁西区XX小区XX号楼X层X单元X室所有权归男方所有,男方在协议签订后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10万元给女方。

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拒不给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房屋差价款10万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因离婚后原告从未给过孩子抚养费,所以我不同意给她10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6年9月23日协议离婚并登记,双方于2016年10月22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就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达成协议,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归被告所有,被告应在协议签订后一次性原告房屋差价款10万元,如果原告在孩子未满18周岁时,不给予抚养费,被告有权要回给予原告的10万元,原告无条件执行。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经生效,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协议中明确约定“男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10万元给女方”,被告应履行给付义务。

被告辩称,双方约定“如女方在孩子未满18周岁时,不给予抚养费,男方有权要回给予女方的十万元,女方无条件执行”,原告从未履行给付抚养费义务,所以被告不同意履行给付房屋折价款的义务。

因抚养费纠纷与离婚后财产纠纷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如果双方对履行抚养费有争议,可另行起诉主张权利。

从原、被告的协议中可以看出,被告负有先履行给付房屋差价款的义务。

故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第九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伍某房屋折价款10万元。

如逾期未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富佳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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