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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7-08-03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网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案号:(2017)内2223民初1634号

原告姜某,女,1990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扎赉特旗。

被告张某,男,1991年5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扎赉特旗

姜某诉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柳忠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姜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池、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姜某诉称,2016年9月6日,原、被告在扎旗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在2016年末给付原告5万元。

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经多次催要无果,现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协议向原告支付财产分割款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张某辩称,对离婚协议内容无异议,同意给付5万元款项,但我债务较多,无力马上还款,请求分期偿付。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6日,原、被告在扎旗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第三项约定:被告支付原告5万元财产分割款(2016年年末付清)。

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到法院主张权利。

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原、被告协议离婚后,双方就应当按照协议内容全面履行协议内容,本案中被告承诺给付原告5万元,但未履行,所以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对被告提出的无履行能力、要求延期付款的意见因原告不同意而不予采纳。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给付原告姜某财产分割款5万元。

此款判决生效后即执行。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柳忠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吴志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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