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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7-08-03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网
法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冀0681民初269号

原告陈某,女,汉族,1985年8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被告张某,男,汉族,1984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涿州市。

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马长军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7月1日协议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于2016年7月1日前每月给付5000元共计18万元,用于偿还原告精神补偿金及偿还原告父母、哥哥债务,但被告履行了部分款项后未再支付,现付款期限已过。

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1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辩称,认可离婚协议,认可欠原告15万元,但是现在经济困难无法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7月21日在涿州市民政局协议离婚。

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应于2016年7月1日前给付原告18万元作为原告的精神补偿金和偿还原告父母哥哥债务。

至法庭辩论终结前,被告已给付原告3万元,尚有15万元未给付。

上述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离婚协议书证明及本案庭审笔录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告要求被告履行协议内容,给付剩余协议款15万元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协议款15万元。

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马长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赵孟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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