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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7-08-03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网
法院: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案号:(2017)皖1181民初840号

原告:李某,女,1973年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被告:张某,男,197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国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张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补偿款65000元。

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夫妻,两人于2015年12月14日在民政局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中约定被告补偿原告65000元,此款每月给付5000元直至付清为止。

按照约定补偿款应于2017年1月份全部付清,但离婚至今,被告分文未付,故诉至法院。

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以上证据能够证明原告诉称属实。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时,原、被告约定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65000元,现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李某补偿款6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713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张宇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丁海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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