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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与任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7-08-03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网
法院: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0581民初字第4293号

原告:郝某,男,1985年3月2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被告:任某,女,1979年9月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

原告郝某与被告任某抚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于2017年2月23日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原告郝某参加诉讼,被告任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郝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变更生子郝梓帆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抚养费50000元;2、由被告承担生女郝娅妮抚养费50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1年7月27日林州市人民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生子郝梓帆(2009年12月30日生)由任某抚养,婚生女郝娅妮(2008年2月15日生)由郝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

判决生效后任某将生子郝梓帆送到郝某家中,不尽抚养义务。

原告到原康派出所报案,要求被告履行抚养义务,任某签字明确表示不抚养生子。

现向法院起诉要求生子郝梓帆由原告抚养,抚养费按法律规定处理,生女郝娅妮抚养费也按法律规定处理。

任某未到庭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林州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7日判决郝某与任某离婚,生子郝梓帆(2009年12月30日生)由任某抚养,生女郝娅妮(2008年2月15日生)由郝某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

判决生效后任某将生子郝梓帆送到郝某家中,不尽抚养义务。

原告到原康派出所报案,要求被告履行抚养义务,任某签字明确表示不抚养生子。

现生子郝梓帆、生女郝娅妮均由原告抚养。

本院认为,对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原、被告双方离婚后,被告任某将生子送到原告郝某家中,并明确表示不抚养生子郝某,原告要求郝樟帆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生子郝梓帆抚养费50000元、生女郝娅妮抚养费50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未提供被告的具体收入,不能确定,本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规定,判决如下:

一、生子郝梓帆抚养权由被告任某变更为原告郝某,被告任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郝某生子郝梓帆抚养费人民币人民币25000元;

二、被告任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郝某生女郝娅妮抚养费人民币22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2300元,由被告任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学增

代理审判员王俊芳

人民陪审员黄庆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元小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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