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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7-08-03    来源:北京诉讼律师网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案号:(2017)沪0101民初5273号

原告:杜吉荣,女,1990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

被告:赵某,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告杜吉荣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杜吉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勇,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吉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诉讼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事实和理由:婚后,原、被告来上海打工。

因性格不合,日常生活分歧较大,加之被告大男子主义习气严重,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期间被告甚至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夫妻感情一直不和。

为躲避被告,原告自2016年1月回陕西汉中生活并于同年5月起诉离婚,后因被告不同意离婚申请撤诉。

现今,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未能得到缓和,故再次起诉离婚。

被告赵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原、被告感情一直很好,被告也不清楚原告为什么要离婚。

分居后,被告去了陕西三次试图缓和关系,但原告拒绝沟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4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

婚后,原、被告因故发生冲突致感情不睦。

2016年1月,原告搬离双方共同住所,双方两地分居至今。

同年5月,原告起诉离婚,后申请撤诉。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登记证明、裁定书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维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

原、被告来自不同的地域,自行相识相恋并缔结婚姻关系,本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

但双方产生争执时,被告非但未能妥善化解还与原告产生肢体上的冲突,实属不妥。

原、被告自2016年1月起分居至今。

2016年5月,原告向法院撤回对被告的离婚申请后,双方关系未有缓和,夫妻感情仍未得到实质性改善。

本院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第三款  第(五)项  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杜吉荣与被告赵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魏乐陶

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金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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