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时,被告以原告的名誉、身体健康及其父母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原告违背真实意愿与其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原告要求撤销该婚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2017-08-03来源: 北京诉讼律师网
本院认为:被告以给原告的名誉造成损害相要挟,迫使原告违背真实意愿与其结婚,其婚姻应予撤销,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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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采用书写威胁原告及原告家人恐吓信的手段,胁迫原告与之办理了结婚登记,上述情节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被告书写的信件一封及双方陈述为证,本院对上述情节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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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定,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薛某双方父母相识并相互了解家庭情况后,原告之母便欲促成原、被告的婚事。在原告明确反对与被告结婚的要求后,原告之母以自己身患重病要被气死相威胁,并持擀面杖、菜刀等相威逼,胁迫原告与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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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定如下:1 结婚证1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已登记结婚的事实。2 证人叶某出具的证明1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时受到过被告母亲胁迫的事实。被告张某质证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经审查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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